专长领域

联系我们

  • 姓名:卢献亭
  • 手机:13864715159
  • 邮箱:Luxiantinglaw008@163.com
  • 证号:13705200910640825
  • 律所: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
  • 地址: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5号
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> 抢劫犯罪> 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区别

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区别

来源:东营刑事律师   网址:http://dyxsls.viplaw.cn/   时间:2018-09-21 09:09:23

分享到:0

转化刑抢劫罪:刑法第269第规定,犯盗窃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,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。

两罪在主观方面、主体方面是相同的,最大的区别就正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,即: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,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,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;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,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、公开性和当场性。

对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,则应特别强调抢劫犯罪的“当场性”,即行为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的当时、当地就劫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,两个行为当场完成,一般没有时间间隔。

因为抢劫行为是同时地、不可分割地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这两个客体。但对“当场”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,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段时间,也不属于同一场所,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时间间断的,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。当然,就具体的案例还得对“当场性”进行深入的分析。

 

电话联系

  • 13864715159